福建漳州市龙文区一诊所因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被当地卫生部门吊销执业证处罚。诊所当事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日前作出维持被告龙文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龙文区卫生局在接到龙文区计生局通报后,对龙文区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诊所在未申请取得医学超声许可项目的情况下,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2009年5月16日,黄某在龙文某诊所对案外人龙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费用400元。
龙文区卫生局以黄某未经申请取得医学超声许可项目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某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审理中,原告认为其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同时被告分别对原告个人及其诊所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系被告龙文区卫生局行使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的范围,并没有显失公正。被告龙文区卫生局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法律依据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不同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院作出维持被告龙文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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