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院刑二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具体贯彻作出了说明,其中明确了普通医生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界限,4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生收受回扣案件,高法刑二庭给出了具体的法律界限,明确4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回扣数额大的;明知药品伪劣,但为收受回扣而要求医院予以采购的;为收受回扣而给病人大量开药或者使用不对症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受回扣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
高法刑二庭还明确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宜以受贿处理。刑二庭要求,对于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能确定,同时为了感化、教育潜在受贿犯罪分子,故不宜以受贿处理;对于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无主动悔罪之意思,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