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卫生部等七部委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医疗机构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视其情节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新规明确,如果医疗机构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甚至是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等八项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新规要求,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集中采购来的药品,如何评价?新规要求,评价中,要加大药品质量分权重;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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